(2017)鄂9006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阳清、金志宏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阳清,金志宏,仙桃市中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阳清,男,195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仙桃市。申请执行人金志宏,男,194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被执行人仙桃市中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46号。法定代表人肖小心,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阳清、金志宏与被执行人仙桃市中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仙桃市中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以(2017)鄂9006执异1号执行裁定支持被执行人仙桃市中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并撤销本院(2017)鄂9006执6号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1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郑 洪审判员 刘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吴傲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