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华与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军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军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699号原告刘华,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委托代理人李威亚,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泰宏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秦炳富,该公司经理。被告杨军政,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华诉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杨军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亚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