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亮与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明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明证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67号原告:李亮,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河街104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富,经理。被告:唐明证,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李亮与被告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明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亮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审判长 戚志明审判员 卫 溪审判员 阮依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梅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