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7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亮与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明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亮,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明证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167号原告:李亮,男,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河街104号。法定代表人王世富,经理。被告:唐明证,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李亮与被告重庆市富翔水电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唐明证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因原告未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亮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审判长  戚志明审判员  卫 溪审判员  阮依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梅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