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树敏、聂金古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敏,聂金古,华有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996号申请执行人李树敏,男,1966年2月11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聂金古,男,1964年10月10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华有连,女,1965年4月06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系聂金古妻子,申请执行人李树敏与被执行人聂金古、华有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22日做出(2015)渝民初字第03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树敏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聂金古、华有连支付案款27476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案件执行费31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款27476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执行费312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李树敏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代理审判员 满 健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绍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