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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81民初51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文忠与杜香泉、魏雪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忠,杜香泉,魏雪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5162号之一原告:李文忠,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杜香泉,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被告:魏雪霞,女,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巢湖市,原告李文忠诉被告杜香泉、魏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作出的保全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并给付原告协议约定的75000元,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杜香泉、魏雪霞名下位于巢湖市银屏路中凯景湖豪庭22幢3单元506室房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李文忠名下位于巢湖市湖光行政村康乐新村C组团18号楼17号门面房房产(房地权巢湖市字第××号)的查封、冻结。审判员  刘荣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秦 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