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2662陈先强与张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强,张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662号原告:陈先强,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相城区。被告:张峰,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原告陈先强诉被告张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原告陈先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嵇洋洋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