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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2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2662陈先强与张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先强,张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662号原告:陈先强,男,汉族,1981年11月20日出生,户籍地江苏省相城区。被告:张峰,男,汉族,1980年9月2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无为县。原告陈先强诉被告张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先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原告陈先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嵇洋洋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