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183执恢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王云学申请执行尚志市帽儿山镇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云学,尚志市帽儿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46号申请执行人王云学,男,196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尚志市帽儿山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子军,镇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云学与被执行人尚志市帽儿山镇人民政府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5)尚民初字第18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