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民终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锡林浩特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巴特尔朝克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锡林浩特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巴特尔朝克图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民终77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锡林浩特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河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吕勇,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巴特尔朝克图,男,1959年9月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上诉人锡林浩特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特尔朝克图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2016)内2502民初3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锡林浩特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以愿意服从一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6月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锡林浩特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锡林浩特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锡林浩特裕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萨仁其其格审判员 朝 勒审判员 苏 依 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雅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