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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康志萍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政,康志萍,张万春,孙凤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50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政,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康志萍,女,196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张万春,男,195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孙凤茹,女,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执行张国政、康志萍与张万春、孙凤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张万春、孙凤茹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国政、康志萍询问,申请执行人张国政、康志萍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万春、孙凤茹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张万春、孙凤茹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国政、康志萍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驰审 判 员  曹学昱代理审判员  李文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罗力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