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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81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丛海与陈万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海,陈万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81执139号申请执行人:丛海,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被执行人:陈万海,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安市。本院在执行丛海与陈万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181执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玉玺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仉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