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特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解芝琴、徐茶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芝琴,徐茶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特80号申请人:解芝琴,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申请人:徐茶花,女,193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人解芝琴与被申请人徐茶花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解芝琴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解芝琴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解芝琴撤回申请。审判员 施丹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