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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3民特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解芝琴、徐茶花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解芝琴,徐茶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特80号申请人:解芝琴,女,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被申请人:徐茶花,女,193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申请人解芝琴与被申请人徐茶花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解芝琴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解芝琴的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解芝琴撤回申请。审判员  施丹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 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