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赖明全与龚元强、刘智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明全,龚元强,刘智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419号原告:赖明全,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龚元强,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刘智惠,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原告赖明全与被告龚元强、刘智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赖明全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明全与被告龚元强、刘智惠的纠纷已自己协商解决,现原告赖明全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明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赖明全负担。审判员 庄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卢琳静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