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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7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赖明全与龚元强、刘智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明全,龚元强,刘智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7民初1419号原告:赖明全,男,195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龚元强,男,196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被告:刘智惠,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靖县。原告赖明全与被告龚元强、刘智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赖明全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赖明全与被告龚元强、刘智惠的纠纷已自己协商解决,现原告赖明全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明全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赖明全负担。审判员  庄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卢琳静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