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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财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滦平县小营乡来强修理厂与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泰矿业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滦平县小营乡来强修理厂,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97号申请人:滦平县小营乡来强修理厂,住所地:滦平县小营满族乡二道沟门村。经营者:孙向尧,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住滦平县金沟屯镇下甸子村上甸子70号。被申请人: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小营满族乡二道沟门村。法定代表人:高云保,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泰矿业有限公司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滦平县小营乡来强修理厂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滦平县小营乡来强修理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泰矿业有限公司价值800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820.00元,由被申请人承德天宝集团滦平铁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井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