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马塞飞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贩卖毒品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塞飞也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361号罪犯马塞飞也,女,1973年4月30日出生,东乡族,甘肃省东乡县人,文盲,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23日作出(2008)兰法刑二终字第66号刑事裁定,维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4日作出的(2008)城刑初字第57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塞飞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刑期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并处罚金5000元。本院于2011年6月8日将罪犯马塞飞也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本院于2014年5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9月15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马塞飞也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九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二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三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马塞飞也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该罪犯的原犯罪情节及生效裁判文书中财产刑判项的履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塞飞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7年10月16日起至2018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