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2民初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4402号申请人王兴,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原告王国清诉被告汪道华、张秀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兴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王兴称,原告王国清于2017年4月15日病逝,2017年5月17日经十堰市公证处公证,王国清的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王兴为王国清的唯一继承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兴所称属实,原告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参入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兴替代王国清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何 新审判员 徐守炜二О二О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爰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