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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4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4402号申请人王兴,男,199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丹江口市。原告王国清诉被告汪道华、张秀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王兴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当事人。王兴称,原告王国清于2017年4月15日病逝,2017年5月17日经十堰市公证处公证,王国清的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王兴为王国清的唯一继承人。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兴所称属实,原告死亡后其继承人可以参入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兴替代王国清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审判长  陈丹萍审判员  何 新审判员  徐守炜二О二О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吕爰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