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0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石美芳、苏华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美芳,苏华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石美芳,女,1952年5月2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苏华德,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石美芳与苏华德身体权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2014)钦南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华德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民审判员 赵 锋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余凤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