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6民初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绍刚与李志兰、陈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刚,李志兰,陈宇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6民初675号原告:王绍刚,男,汉族,农民,住绥棱县。被告:李志兰,女,汉族,无职业,住绥棱县。被告:陈宇轩,男,汉族,教师,住望奎县。原告王绍刚与被告李志兰、被告陈宇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王绍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刚撤诉。案件受理费1805.00元,减半收取902.50元,由原告王绍刚负担。审判长 魏 华审判员 刘兴华审判员 张彦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