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1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72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菊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 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