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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5民初21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鹿丙刚与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长春一汽鞍井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丙刚,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长春一汽鞍井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107-1号原告鹿丙刚,男,1968年3月13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大吴街道办事处荒里村。法定代表人丁磊,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长春一汽鞍井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东风大街118-1号。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鹿丙刚与被告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长春一汽鞍井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原告鹿丙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长春一汽鞍井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鹿丙刚在本院宣判前提出对被告徐州开元世纪重型锻压有限公司、长春一汽鞍井钢材加工配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鹿丙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4元、减半收取1827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97元,由原告鹿丙刚负担。审 判 长  贺夫建审 判 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董爱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温明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