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袁杰与袁军、袁富根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杰,袁军,袁富根,戴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935号原告:袁杰,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被告:袁军,男,1975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俊,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晗,江苏柴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袁富根,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鸭章,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园,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建明,男,196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原告袁杰与被告袁军、袁富根、戴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袁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计2660元,由原告袁杰负担。审判员 丁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谭晓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