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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民初1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袁华云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华云,王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043号原告袁华云,女,1978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住上蔡县。被告王鹏,男,42岁,汉族,住上蔡县。原告袁华云与被告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袁华云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华云撤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计33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朱全民审判员  耿继昌审判员  冯鹏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董小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