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民终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民终8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216号。负责人:夏有利,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南冲北巷1号新恒基花园F幢负1夹层1号。法定代表人:陈国财,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新恒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8民初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罗甸县人民法院(2016)黔2728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罗甸县人民法院重审。一审案件受理费42259元,由一审重审时确定由败诉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四川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交纳42259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颖敏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蔡云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