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民权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秦运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秦运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196号原告:民权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产业集聚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050885572U。法定代表人:夏建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凤文,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运周,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民权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秦运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民权玖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绍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