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2行审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孟彦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孟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102行审85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中原中路118号。代表人丁海燕,职务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鑫,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民警。被执行人孟彦强,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现住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彦强行政处罚执行一案,申请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孟彦强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以及加处罚款壹佰元整,共计人民币贰佰元整。执行依据是编号410102-1104230002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经合议庭审查认为,该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孟彦强行政处罚执行一案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黎青人民陪审员  陈黔月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权 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