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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终1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婷、武汉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婷,武汉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局地产(武汉)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终171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婷,女,198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斌(刘婷之父),1959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平,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龚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汉桥,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招商局地产(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号融侨锦城25.26商铺。法定代表人:梁会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巩军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婷因与被上诉人武汉招商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局地产(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6)鄂0103民初4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婷以各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刘婷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婷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刘婷负担,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建铭审判员  赵 鹏审判员  陈蔚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曾秀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