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8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养弟与胡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养弟,胡吉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819号原告:张养弟,男,1975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被告:胡吉勇,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诏安县。原告张养弟与被告胡吉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张养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养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养弟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张养弟负担。审判员 方惠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沈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