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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成与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成,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29号申请执行人丁成。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吉0104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