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丁成与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成,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329号申请执行人丁成。被执行人长春市朝阳区乐山镇莲花村民委员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吉0104民初45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