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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育凤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育凤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24刑初196号公诉机关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育凤,女,1965年7月21日出生于广东省五华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华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羁押,同月8日被五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五华县看守所。五华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诉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育凤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育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2月间,被告人李育凤在五华县安流镇福陂村其家中利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进行开票赌博,从第6期至24期,每期接受赌民李某1、李某2等20多人的投注后上报给上线庄家。期间被告人李育凤共接受投注人民币173621元,并从中牟利4100元。应当以赌博罪追究被告人李育凤的刑事责任,诉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育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六合彩投注记录单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育凤以营利为目的,招引他人进行外围“六合彩”赌博活动,究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育凤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育凤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交的金太阳牌手机一部,退出的非法所得4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随案移交的六合彩账本四本(图画本),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钟伟萍人民陪审员  周运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拥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