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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财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熊立霞与于景龙、王英武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立霞,于景龙,王英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21财保47号申请人:熊立霞,女,1981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于景龙,1976年12月17日生,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王英武,男,汉族,1968年1月5日生,个体。申请人熊立霞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于景龙所有的位于鸡东县平阳镇牛心山村的房屋、查封被申请人于景龙所有小松130型挖掘机一台、查封被申请人王英武所有的汽车起重机车籍档案。申请人熊立霞提供王迪国所有的位于鸡东县平阳镇牛心山村的房屋、王桂典所有的位于平阳镇牛心山村的房屋、张文所有的位于鸡东县平阳镇牛心山村的房屋、王贵青所有的位于平阳镇牛心山村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于景龙所有的位于鸡东县平阳镇牛心山村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二、查封查封被申请人于景龙所有小松130型挖掘机一台,查封期限二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过户手续;三、查封被申请人王英武所有的汽车起重机车籍档案,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车籍过户手续;四、查封王迪国所有的位于鸡东县平阳镇牛心山村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五、查封担保人王桂典所有的位于平阳镇牛心山村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六、查封担保人张文所有的位于鸡东县平阳镇牛心山村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七、查封担保人王贵青所有的位于平阳镇牛心山村的房屋,查封期限三年,在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许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案件申请费1270.00元,由申请人负担,在起诉时可以请求被告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贾必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