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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执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小有、广西钦州宇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有,广西钦州宇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02执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小有,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执行人广西钦州宇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河东工业园小江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林雅蓉。申请执行人张小有依据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钦市劳人仲字[2017]第5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广西钦州宇欣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清偿债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钦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钦市劳人仲字[2017]第5号仲裁裁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朝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