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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4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周凤弟、周进荣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弟,周进荣,阳凤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周凤弟。申请执行人周进荣。被执行人阳凤琼。申请执行人周凤弟、周进荣与被执行人阳凤琼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周凤弟、周进荣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象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以(2017)桂0304执恢30号案件恢复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协议被执行人阳凤琼向申请执行人周凤弟、周进荣给付现金5万元,周凤弟、周进荣自愿放弃(2014)象民初字第10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周凤弟、周进荣继承的位于桂林市象山区漓江花园3栋号房屋属于被继承人周长有遗产部分的38.53平方米产权中的2/3的继承份额,该协议已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0304执恢3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 曦审判员 李付军审判员 陈一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秦建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