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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特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行国松、武俊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行国松,武俊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特62号申请人行国松,男,汉族,1976年10月20日出生,住孟州市。申请人武俊峰,男,汉族,1978年8月5日出生,住孟州市。申请人行国松和申请人武俊峰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17年5月11日经孟州市化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武俊峰从2017年4月起至2018年8月止,每月25日前给付行国松1500元,共计25500元;如任一期逾期给付,余款从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0%给付利息。2017年6月9日,申请人行国松与申请人武俊峰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其达成的该协议予以司法确认。经本院审查,该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行国松与申请人武俊峰于2017年5月11日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康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