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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刑更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罗炳均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炳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刑更704号罪犯罗炳均,男,196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现在贵州省王武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5月21日作出(2002)筑法刑一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0日作出(2002)黔高刑二终字第1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5年9月27日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5年9月27日起至2024年9月26日止。2008年7月至2014年5月先后三次经本院裁定减刑五十八月。执行机关贵州省王武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月~2014年12月、2015年1月~2015年12月二次被核准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炳均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9月27日起至2019年3月26日止。减刑考验期为此次减去的刑期,从裁定之日起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源审判员  陈红审判员  赵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莫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