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福满与被执行人柳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满,柳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满,男,1959年6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板城镇。被执行人柳福学,男,196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兴隆镇。申请执行人刘福满与被执行人柳福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2)宽民初字第3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柳福学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柳秀山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