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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希孟与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孟,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民初1041号原告:张希孟,男,汉族,1937年7月15日出生,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山阳区解放东路75号。法定代表人:丁继峰。原告张希孟与被告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希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希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作为合同的借款人,现该合同已过分批还款三个多月,被告拒不偿还应还的9000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借条一份、还款计划一份,真实合法相关,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相关权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依法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6年1月1日,被告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原告张希孟出具借条和还款计划各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张希孟人民币60000元整,具体还款按照还款计划执行。还款计划中约定被告于2016年11月19日、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月19日每月分别还款5%即3000元,剩余51000元于2017年3月19日开始分期还款,并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日期及还款金额。现还款协议中约定的2016年11月19日、2016年12月19日、2017年1月19日的还款期限已过,但被告并未归还应归还原告的9000元。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000元,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张希孟借款9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焦作市新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爱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