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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5刑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令冬、孙文磊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刘令冬,孙文磊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025刑初132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男,1980年12月3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住巨野县。被告人刘令冬,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9日转为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城县公安局看守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刘一正,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商艳霞,河北恩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文磊,男,1990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北省大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城县。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4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2月9日转为刑事拘留,2017年1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城县公安局看守所。大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大城县院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令冬、孙文磊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其损失。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大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增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被告人刘令冬、孙文磊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刘一正、商艳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刑事部分。2016年11月19日晚8时许,被告人刘令冬、孙文磊驾乘汽车与前方被害人曹某、房某驾乘的外地货车同向行驶,二被告人认为被害人未文明驾驶,阻碍其超越,遂生怨气。孙文磊驾车拦截被害人方某车,在廊泊路大城县卞庄子村路段,被告人孙文磊、刘令冬驾乘的汽车将被害人方的货车截住。被告人孙文磊、刘令冬等持械打砸被害人方的货车,并对被害人房某、曹某进行殴打,致房某轻微伤,被砸车辆损失价值为3263元。11月24日,被告人孙文磊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的主要事实,同日,被告人刘令冬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主要事实。以上事实,有二被告人的相应供述,被害人房某、曹某的相应陈述,证人苏某、李某1、李某2的相应证言,勘验笔录及相应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相关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孙文磊投案时接受讯问的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附带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要求二被告人赔偿其财产损失、车辆停运损失、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救护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共计73000余元。经查,房某受伤后住院治疗3日,因伤造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15.75元,其中包括医疗费4177.40元、误工费505.47元、护理费332.88元。上述损失事实,有原告人提供的相关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令冬、孙文磊等共同任意损毁他人财物、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刘令冬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认罪行,系坦白,孙文磊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罪行,系自首,分别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令冬、孙文磊等共同故意殴打致伤被害人房某,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5015.75元,二被告人应予以赔偿,房某超出的赔偿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令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孙文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另对二被告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令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止)。二、被告人孙文磊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至二0一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止)。三、被告人刘令冬、孙文磊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零一十五元七角五分,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魏永勤审判员  齐卫标审判员  苏盘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月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