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执689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689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武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5号。法定代表人黄浩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法定代表人党经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2015)鄂武汉中民商初字第0082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分别持有西安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的25%股权;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的25%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安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西安利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的股权。三、冻结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日起至2020年6月日止)。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芦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肖震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