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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刑终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葛万生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葛万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刑终6号抗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葛万生,男,汉族,1966年6月10日出生,甘肃省高台县人,硕士研究生,中国石化股份公司胜利油田分公司井下作业三公司原经理、党组副书记,曾任桩西采油厂副厂长、孤东采油厂副厂长、党委书记,住东营市河口区。2015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逮捕。辩护人韩萍,山东兴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葛万生犯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鲁05刑初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瑞亮审 判 员  袁 丽审 判 员  海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刘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