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新余市恒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新余市恒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新余市恒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东方商厦开发项目部,符木水,肖淑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3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余市恒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新东方商厦。法定代表人:符木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简奇锋,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波,江西嵩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曾剑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礼根,该公司新东方项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文节,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新余市恒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东方商厦开发项目部。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新东方商厦。负责人:符木水,该项目部经理。一审被告:符木水,男,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一审被告:肖淑萍,女,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再审申请人新余市恒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一审被告新余市恒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东方商厦开发项目部、符木水、肖淑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5民终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查明新余市恒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在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审查新余市恒隆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世军代理审判员 袁 洁代理审判员 马 悦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