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赵志杰与尚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杰,尚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516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杰,男。被执行人:尚海军,男。申请执行人赵志杰与被执行人尚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吉07民终1103号民事调解:上诉人尚海军于2017年起每年元旦前给付被上诉人赵志杰人民币10000元,直至还清140000元为止。收齐140000元后双方本案争议权利义务终结。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海军自动交付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1103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永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刘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