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强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强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072号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南长城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安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住铜仁市碧江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强永,男,199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思南县人,住贵州省思南县。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强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没有规避法律及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贵州题名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丽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