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民初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贺乐毅与刘古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乐毅,刘古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91民初405号原告:贺乐毅,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告:刘古强,男,汉族,1985年9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巴东县。原告贺乐毅诉被告刘古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2017年6月9日,原告贺乐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贺乐毅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贺乐毅负担。审 判 长 许建江人民陪审员 邹卫东人民陪审员 刘先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