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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2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2618号原告: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和美工贸园区建材城A38-2。法定代表人:耿某,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满族,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赤峰市宁城县甸子镇大黑石村12组。被告:吴某,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计135元,由原告赤峰闻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海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