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运盐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董辉与靳春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辉,靳春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董辉,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靳春娟,女,197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董辉与靳春娟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董辉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一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