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2刑更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017)粤52刑更字第161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伟军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161号罪犯袁伟军,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大学本科,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6日作出(2012)梅华法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袁伟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梅中法刑终字第5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7年7月3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袁伟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袁伟军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5日,共获嘉奖43次;2013年12月、2014年6月、12月、2015年6月、12月、2016年6月获得监狱表扬;2014年12月、2016年9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八千元。属于职务犯罪罪犯。赃款已退清。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伟军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伟军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二天(刑期执行至2017年6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