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204财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弘林对王兆龙、张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弘林,王兆龙,张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财保65号申请人:张弘林,男,1958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王兆龙,男,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船营区。被申请人:张乐,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吉林市龙潭区。申请人张弘林与被申请人王兆龙、张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弘林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兆龙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府支行(账号:×××,子户号:X)的工资帐户内的存款4万元,查封被申请人王兆龙名下的车牌号为×××号凯美瑞牌轿车和被申请人张乐名下的车牌号为×××号奔腾牌轿车的车籍,并以担保人高杨名下的车牌号为×××号奥迪牌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弘林的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兆龙在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府支行(账号:×××)的工资帐户内的存款4万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间不得变更工资帐户;二、查封被申请人王兆龙名下的车牌号为×××号凯美瑞牌轿车的车籍;三、查封被申请人张乐名下的车牌号为×××号奔腾牌轿车的车籍;四、查封担保人高杨名下的车牌号为×××号奥迪牌轿车的车籍。上述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及办理抵押、抵帐、买卖、转籍手续。申请人提起诉讼后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胡宗阁审判员  付立杰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侯宏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