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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民初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吴祥潭与吴仁赐、刘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潭,吴仁赐,刘桂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5民初890号原告:吴祥潭,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吴仁赐(又名吴全赐),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大田县。被告:刘桂琴,女,197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潭与被告吴仁赐、刘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吴祥潭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祥潭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祥潭撤诉。案件受理费2106元,减半收取计1053元,由吴祥潭负担。审判员  范美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郭钰红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