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方某某申请宣告方某某2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某某,方某某1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904民特4号申请人:方某某,男,生于2008年8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申请人:方某某1,女,生于2012年11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监护人:方某某2(系申请人方文轩、方慧妍之祖父),生于1963年5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监护人:张某某(系申请人方文轩、方慧妍之祖母),生于1965年1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申请人方文轩、方慧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方某某、方某某1称,申请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方某某2失踪。事实和理由:2007年,申请人之父方建光与方某某2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后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0年1月13日在遂宁市安居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生育申请人方某某、方某某1,2013年3月15日,方建光因交通事故死亡,方某某2于2013年8月外出至今无音讯。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方某某2,女,汉族,生于1987年7月11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系申请人方某某、方某某1之母。方某某2于2013年8月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方某某、方某某1申请宣告方某某2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在全国性报纸登报发出寻找方某某2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方某某2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方某某2下落不明超过两年,申请人方某某、方某某1申请宣告方某某2为失踪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方某某2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杨和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熊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