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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31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何超与王凯、张志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超,张志杰,王凯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太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31民初182号原告:何超,男性,汉族,1986年6月3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运输户。被告:张志杰,男性,汉族,1970年11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被告:王凯,男性,汉族,1989年11月27日出生,中专文化,货车驾驶员。原告何超与被告王凯,张志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何超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超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5元,由何超负担。审判员  雷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廉文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