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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童补兴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黄伟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补兴,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黄伟春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初807号原告:童补兴,男,197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XX胜,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方亮,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大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伟春,男,199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原告童补兴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黄伟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童补兴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补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补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童补兴负担。审 判 长 吕 强审 判 员 赵 娟人民陪审员 黄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书 记员 厉凯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